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太阳能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2010-4-7 10:49:04 新闻来源: 点击数: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中国太阳城”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加大全市太阳能推广应用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太阳能推广应用的范围要求
(一)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建筑,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集,要进行建筑与太阳能热水系统结合设计与施工。建筑工程应用安装太阳能光热光电系统要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安装、统一验收。
(二)医院、饭店、学校、游泳池、公用浴室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要设计、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三)新建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公园、景区、以及城市道路的照明、广告牌、标志牌,要采用安装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并逐步对既有城市绿地、广场、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设施)及城市道路进行太阳能光伏照明技术改造。(四)新建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要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对已建成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要有计划的进行太阳能光伏技术改造。市区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光伏技术改造工作要于2009年底完成,其他县(市)加快交通信号灯推广进度,于2010年8月底前安装完成。(五)新建住宅小区内的路灯、草坪灯等庭院照明要按照太阳能光伏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既有住宅小区的庭院照明要安装改造应用太阳能光伏技术。(六)新建公共建筑及住宅楼梯间照明要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七)政府机关、医院、宾馆、企业等庭院照明要安装太阳能光伏技术,既有公共建筑庭院照明要进行太阳能光伏技术改造。(八)加大农村太阳能推广应用力度,积极实施“百村浴室”工程,大力开展太阳能热水器入户,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九)使用太阳能照明系统时优先选用LED等节能技术。
二、规范标准,强化监管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意见书,要将住宅小区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电照明作为重要内容予以审核。国土管理部门要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用太阳能作为用地出让的重要条件。(二)民用建筑方案设计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的相关要求写入规划设计条件。在审查建筑外观效果时,对没有进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内容的设计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建筑工程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对未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要补充设计,直至符合标准规定后,方可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四)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相关规范、标准、图集等,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结合设计。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图纸设计内容,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五)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光热、光电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六)将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施工纳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范畴。在统一设计、安装的前提下,太阳能热水系统连同单项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一并验收。对于太阳能光热、光电系统未经竣工验收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和住宅小区竣工备案。(七)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联合对太阳能安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验收人员要按照太阳能光热系统、光伏系统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严格审核把关方可签字。太阳能安装工程验收要做好记录,立卷归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工程设计安装太阳能情况进行检查,对按照太阳能光热系统、光伏系统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安装施工的,出具建筑工程安装太阳能备案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建设单位改正。(八)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进行综合验收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该项目是否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电照明系统设计与安装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在建筑施工合同中与施工单位明确太阳能施工质量的保修期限。